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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顺利执行一起合同纠纷,经过办案人对涉案企业经济影响的评估,确定执行方案,引导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。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尽可能减小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经营企业造成的影响,也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。2020年10月,某机械制造公司向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购买设备4台。双方签订《产品购销合同》后,安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备,并完成安装调试。但机械公司却未按时付款,安装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,于2022年9月将机械公司诉至绿园法院,法院判决安装公司给付机械公司货款10.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。判决生效后,安装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。执行立案后,办案人觉得这个被执行人“似曾相识”,原来曾经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,就与这家公司有过“执行前缘”。2022年,该机械公司因其他纠纷被立案执行过。当时机械公司账户内有数十万元的银行存款,已被多家法院冻结,仅首封法院冻结金额就高达上千万元。但机械公司积极配合法院执行,分期履行并最终偿还了上一个案子的全部债务,给办案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由于之前的执行经历,办案人胡澍对此公司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。虽然其背负着巨额债务,但仍有履行小标的债务的能力。办案人多次约谈机械公司负责人,倾听企业困难。办案人经过分析认为,该公司执行态度较好,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,可以暂时不采取强制措施。同时,办案人积极组织双方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,引导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,不查封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,机械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的前提下,积极分期偿还欠款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绿园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、精准服务企业为宗旨,深入了解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,对涉案企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,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,为被执行企业纾困解难,通过“放水养鱼”的方式,帮助企业提高履债能力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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